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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的6项解读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的6项解读
解读1 专利申请代表人的确定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来说,当申请人为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则需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以便确保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中各种文件的送达和接收。
解读2 电子申请的受理范围扩大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以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从原规定看,只有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文件时,才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文件。鉴于可以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不限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提交的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提交的译文或修改等也应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故调整原规定中的措辞,删除不必要的限制,扩大了电子申请受理的范围。
解读3 关于需要保密的申请和向外申请保密审查请求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必须以纸件形式提交,后续审查程序以纸件形式进行。如果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则该专利申请需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解读4 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之间可以转换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电子申请工作之初,尚不允许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之间的转换,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后续审查程序必须继续提交纸件文件,提交电子申请的,则需继续提交电子文件。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审批工作的发展,目前已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纸件申请后请求将其转为电子申请,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除外。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和以纸件形式提出申请随后改为电子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后续程序均应提交电子文件。但为鼓励广大申请人积极利用电子申请方式,并方便申请人在必要时将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同时避免这种转换对专利电子审批系统的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除了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在特殊情形下申请人请求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将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
解读5 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证明、著录项目变更证明、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注册地或者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证明、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
在电子申请的申请及审查过程中,如果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原件,势必大大降低电子申请的审批效率。因此,将原规定改为“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有条件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件原件。而因条件所限无法提供电子扫描文件的申请人,则仍可以提交原件。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例如电子扫描文件不清晰、扫描文件内容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因此,申请人即使提交了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其原件仍需妥善保存。
如果申请人未在申请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原件的扫描文件而是随后提交的话,专利局就无法在受理时做出减缓申请费的决定。因此,需要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予以明确。
解读6 明确电子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和送达日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原规定中没有关于电子申请文件递交日、送达日的规定,鉴于文件递交日、送达日决定了各种期限的起算时间,对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予以补充。
对于电子申请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电子申请的送达日采用与邮寄文件方式相同的推定计算方式。虽然计算方式相同,但采用的送达方式是电子文件送达而不是邮寄送达,为避免对送达日的确定产生疑惑,在此与递交日的确定方式一起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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