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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不代表商标在使用
商标续展不代表商标在使用
文/苏科
2009年3月份,于成都糖酒会上认识了长春百瑞葡萄酒厂的冯总,冯总告诉我他于1998年6月申请注册于第33类的“百瑞”商标被商标局于1999年10月核准注册以来一致在使用,可气的是2008年有人对他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问我有什么良策渡过此关。
经本人检索查询,申请人长春百瑞葡萄酒厂于1998年6月10日注册申请于第33类,第1321914号“百瑞”商标,被商标局于1999年10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6月19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于第33类注册申请第6792473号“百瑞”商标的同时,向第1321914号“百瑞”依法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因长春百瑞葡萄酒厂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商标局于2008年5月21日于第1120期P2023页送达公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本人建议长春百瑞葡萄酒厂委托我神州华茂代理领取《关于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通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百瑞”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长春百瑞葡萄酒厂冯总否决了本人的建议,他认为自己的商标一致在使用,且2009年4月就进入续展期,只要办理了商标续展,就证明该商标一致在使用。后,商标局于2010年1月21第1200期P5306页发布续展注册公告。
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自收到〈关于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长春百瑞葡萄酒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递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于2010年3月21日在总第1208期P5568页送达公告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决定。
此时,本人致电长春百瑞葡萄酒厂冯总,告知“百瑞”商标已被撤销,现已无效。冯总说“怎么会呢,我的商标都被核准续展了,怎么就说没使用呢?”。后,本人又告知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对撤销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他才着急起来申请商标撤销复审。
因此,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建议商标权利人依法及时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密切关注自有商标的状态,必要时委托我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适时监测,避免因“传统观念”耽误自己的正当权利。如本文的商标续展不代表商标使用,很多申请人难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一案归一案,续展归续展,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归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二者不可混淆,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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