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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糖果的英国“吉百利”商标诉中国产化肥的“吉百利”商标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817  更新时间:2010-11-19

                                         产糖果的英国“吉百利”商标诉中国产化肥的“吉百利”商标
   中国法院网讯   “一般人都会知道,生产糖果的企业不会生产化肥,生产化肥的企业不会生产糖果”。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答辩到。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农业肥料等商品上申请了“吉百利”商标。吉百利英国公司称其所拥有的“吉百利”商标通过在中国长期使用和宣传,享有较高知名度,已成为驰名的巧克力糖果品牌,被异议商标明显是抄袭复制,会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吉百利公司的在先商号权,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吉百利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吉百利英国公司诉称,吉百利英国公司在先注册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吉百利”商标具有极高声誉和知名度、影响力,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应有的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吉百利”明显是复制原告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吉百利”驰名商标,其指定使用在与原告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势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完全符合商标法十三条二款的情形,不应核准注册。长沙高盛科技发展公司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原告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一条规定,应不予核准。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认可“吉百利”商标是驰名商标,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评委认为在化肥上注册“吉百利”商标,并不会让公众混淆吉百利英国公司和长沙高盛科技发展公司,在化肥上注册此商标不会损害吉百利公司利益。

    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吉百利”是不是驰名商标与本案关系不到,因为糖果领域和化肥企业没有相关利益,吉百利糖果主要在超市销售,面对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城市居民,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面对群体是农民,市场在农村,在化肥上注册“吉百利”不会误导公众,不会使英国吉百利公司受到利益损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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