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
县级以上行政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5600 更新时间:2010-12-16
县级以上行政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整理:苏科
结合国家商标局对县级以上行政地名作为普通商标审查通过的示例,本代理人特汇总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地名的审查标准:
一、单字县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单字县名无法表示出其他含义的,应当予以驳回。如:茂县,理县等;
二、众所周知的省市县行政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众所周知的省市县名,又不能表示出任何第二含义的,严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安徽、甘肃、宁夏、香港、澳门等;
三、强于行政地名含义的县市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对于有强于行政县市地名的商标,又能表示出某种独特含义的,不足以让消费者及一般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围场,盐山,路南,东陵,站前,清河,虎丘,万载,万年,惠民,鱼峰,港北,港南,通川,沿河,九龙,舞钢,淅川,武陵源,盐田,云岩,江口,印台,修文,桃园,白银等;
四、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使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有些县市名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但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应当不予以核准注册。如:回民,雨花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