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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猫及图”线缆商标侵权纠纷案
“小猫及图”线缆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33850号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内。
被告北京管庄刨花板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东。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简称小猫线缆公司)与被告陈淑英、被告北京管庄刨花板市场中心(简称管庄刨花板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猫线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永,被告陈淑英的委托代理人徐锐经,被告管庄刨花板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许军安、张万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猫线缆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国内最早生产线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上乘,在同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我公司发现陈淑英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我公司商标的线缆,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管庄刨花板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淑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商品,陈淑英和管庄刨花板市场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4千元、公证费1千元。
被告陈淑英辩称:第一,我所销售的小猫系列线缆是从小猫线缆公司的北京销售中心购入。购入线缆的时候,我审查了小猫线缆公司的相应证件。基于此,我认为小猫线缆公司的北京销售中心销售的产品为小猫线缆公司生产,不可能存在侵权的事实。第二,我公司系以市场价格从小猫线缆公司的北京销售中心购入涉案产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可能给小猫线缆公司造成损失。小猫线缆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损失。综上,我不同意小猫线缆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小猫线缆公司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管庄刨花板市场辩称:我市场在经营的商户入驻前都与各商户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销售假冒商品。本案中,我市场要求陈淑英就销售的商品提交了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验文件,已经尽到了市场监管者的注意义务。综上,我市场不同意小猫线缆公司对我市场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小猫线缆公司对我市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小猫及图”商标于1983年11月由天津市电缆总厂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是第15类的“电缆、电线”。此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后商标注册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1月14日。2009年12月,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小猫线缆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小猫及图”商标许可小猫线缆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2010年6月28日,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小猫线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2010年7月27日,小猫线缆公司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刨花板市场二楼90号的店铺以250元的价格购买了带有“小猫及图”标识的型号为227IEC01(BV)
2.5mm2
长度为100米的电缆两盘,同时取得了一张销售发票(收款单位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平和建材商店”)和一张名片(名片标注“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电缆厂
黄琪露”字样)。对上述购买过程,北京国立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保全。诉讼中经对比,公证购买的电缆上带有“小猫及图”标识与小猫线缆公司提交的商标标识相比标识文字的方式以及商标标识的颜色都存在显著差异。
诉讼中,陈淑英提交了两张盖有“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北京销售中心
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日期是2010年4月9日,记载“收到良百利交来电缆款(YJV4×120+1×70,55米YJV4×150+1×70,80米,YJV4×25+1×16,26米,YJV5×16,30米,YJV5×10,38米)54267元”;另一张日期是2010年7月25日,记载“今收到ZRBV
2.52 30盘 4260元”。陈淑英还提交了一张2010年8月1日的送货单,该送货单上记载型号为“ZRBV
2.5”的线缆一盘的进货单价为142元。
另查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平和建材商店系个体工商户,业主是陈淑英。陈淑英和管庄刨花板市场签订有《房屋、摊位租赁合同》,由陈淑英租赁管庄刨花板市场摊位经营。陈淑英和管庄刨花板市场还签有《经营人员规章制度》,其中约定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小猫线缆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电缆、小猫线缆公司生产产品的标识原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收据两张、送货单一张、《房屋、摊位租赁合同》、《经营人员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小猫线缆公司享有对“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公证书记载,小猫线缆公司在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平和建材商店为收款人的销售发票,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行为的责任由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平和建材商店承担。鉴于陈淑英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平和建材商店的业主,诉讼过程中陈淑英也认可被控销售的侵权产品由其购入,故陈淑英应当对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陈淑英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小猫电缆公司的标识存在显著差异,应为侵权商品,而从陈淑英提交的进货单据看其将进货价每盘为142元的线缆以125元每盘的价格销售,没有合理的理由,显然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并非来自进货单据标注的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北京销售中心,对此,陈淑英的主观上具有过错。陈淑英没有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没有说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主观上也具有过错,陈淑英的涉案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陈淑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小猫线缆公司主张的10万赔偿额,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陈淑英的侵权过错、侵权程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小猫线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管庄刨花板市场与陈淑英签有《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和《经营人员规章制度》,其中《经营人员规章制度》明确约定陈淑英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市场监管者管庄刨花板市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表明管庄刨花板市场对陈淑英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过错,其不应当对陈淑英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小猫线缆公司对管庄刨花板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淑英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小猫及图”标识的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陈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三、被告陈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四千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淑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元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陈淑英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张金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兰兰
二O一O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