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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红酒傍法国轩尼诗品牌被判赔偿50万元
国内红酒傍法国轩尼诗品牌被判赔偿50万元
2011年4月15日上午9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座无虚席,审判长王亦非身穿法袍走入法庭,法国轩尼诗公司涉嫌被商标侵权、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在国内外摄影摄像记者的“长枪大炮”见证下开庭。
2009年6月,法国轩尼诗公司将顾某、杭州勃根地公司、昌黎卡斯特庄园公司告上杭州中院,认为三被告在共同生产、经营的葡萄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标注“法国軒尼詩葡萄酒(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顾某还注册、使用域名“www.xuannishiwine.com”进行网络推广、宣传、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勃根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30万元。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庭上,法国轩尼诗代理律师从一个大大的证据箱里拿出涉案葡萄酒、宣传册等,一一展示“山寨”版与其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被上诉人在2007年被工商局查处后继续使用侵权商标。去年一审期间还继续销售价值19万余元的红酒。”他提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裁决认为,争议域名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标存在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域名xuannishiwine.com与轩尼诗不具一一对应关系,即便音译完全相同,轩尼诗也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进行扩大保护。”
对于顾某是否与勃根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顾某作为勃根地公司及香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实际操作本案所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一轮轮激烈辩论,合议庭查明:2007年1月16日,顾某在香港以1万元港币注册带有“軒尼詩”字号的香港轩尼诗公司,后来,该公司一直未取得商业登记证,几乎没有从事过经营活动。2月15日勃根地公司注册成立,顾某为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0%股份,并注册“xuannishiwine.com”域名。2月16日,授权勃根地公司作为香港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销中心。
“现时存在着大量利用香港公司登记制度的宽松规定,将知名企业字号登记为香港公司,进而以该香港公司的名义授权国内公司进行侵权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极大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应直接对行为人课以重责,以起到规范市场和建立良好市场价值导向的作用。”审判长王亦非在宣读判决内容时娓娓道来。
法国轩尼诗公司当庭被判获赔50万元,顾某、杭州勃根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