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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决商评委重新裁定"陆虎"商标归属案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2376  更新时间:2011-04-22

                                             北京一中院判决商评委重新裁定"陆虎"商标归属案

     著名汽车品牌LANDROVER 的拥有者英国路华公司,曾使用“陆虎”的中文标识在中国做宣传推广工作。然而,在销售汽车时,中文标识并不是大家所熟悉的“陆虎”,而是“路虎”。因为“陆虎”的中文商标已经被吉利集团注册。

  1999年11月10日,吉利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对“陆虎”商标在汽车、摩托车等行业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3月成功获批。

  2004年4月16日,英国路华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要求撤销“陆虎”商标的申请。

  2010年7月1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了吉利集团拥有“陆虎”商标的现状。

  为此,英国路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裁定。同时,英国路华公司将吉利集团作为本案第三人。

  英国路华公司说,吉利集团作为汽车制造行业的新兴企业,对于闻名全球并已在中国以“陆虎”商标长期宣传的路华公司,不可能从未听闻。

  在已经知道英国路华公司使用“陆虎”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吉利公司仍公然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恶意。

  此外,英国路华公司还提出,吉利公司还分别注册了“F1”、“BMW”、“吉利·捷豹”、“吉利·汉马”、“吉利·美洲豹”等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英国路华公司指责吉利集团“对这些汽车行业中家喻户晓的品牌的抄袭或者模仿,直接暴露了其明显的抢注恶意”。

此案开庭时,英国路华公司的代理人讲述了“陆虎”与“路虎”两者的不同。

  该代理人表示,“陆虎”更适合SUV的定位,因为“陆虎”意为陆地之虎,可以表现出车辆优秀的越野性能,而且“陆”也是“LAND”的意译。

  代理人称,因为拥有“陆虎”商标的吉利集团与英国路华公司一样身处汽车行业,一旦吉利使用该商标生产SUV,难免会对目前“路虎”的市场产生影响。

  英国路华公司表示,早在1996年他们就以“陆虎”为“LAN-DROVER”的中文翻译商标,在中国进行大量品牌宣传和媒体推广工作,并逐渐将“陆虎”汽车产品系列,介绍并带到中国市场。

  为证实“陆虎”的来历,英国路华公司提供了40多份10多年前的老报纸,指出报道中所写“越野陆虎进入中国市场”、“建设越野陆虎综合服务中心”等,均是以“陆虎”为中文名称。

     对于英国路华公司的说法,商评委和吉利集团均表示,英国路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是媒体的报道,而不是其对“陆虎”商标的主动使用,不是其主动进行的广告宣传或者活动策划。

  商评委表示,对于自主宣传,英国路华公司举不出任何广告合同、发票等来证明自己的宣传。

  此外,吉利集团还表示,对于“LANDROVER”的翻译,在中国出现过很多不同的版本,例如“兰德罗孚”、“路华”,“陆虎”只不过是其中之一,是媒体或者汽车爱好者对“LANDROVER”的说法而已。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本院查明的41份新闻报道或评论文章,尤其是其中相当数量的专业汽车报刊或杂志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中文“陆虎”这一称谓被中国相关公众、媒体采用并广泛宣传使用,这种称谓已被广大消费者感知并一致认同,与当时的权利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陆虎”已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认可并宣传使用,具有了区分不同商品来源、标志产品质量的作用,实质上已经成为相关权利人路华公司在中国使用的商标,并且已经形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人作为专业的汽车生产企业,显然对本行业中“陆虎”商标的使用和一定的知名度是了解的。

  因此,第三人在知晓他人使用“陆虎”商标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汽车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据此,一中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原裁定,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转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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