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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刘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被判缓刑4年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475  更新时间:2011-09-15

          河南刘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被判缓刑4年

  2011年9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刘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杰负责新野县新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未经“郎”、“泸州”、“南街村”、“嘉宾洋河”、“福”、“五粮液”、“沱牌”、“天生帝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人授权委托,非法印制包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84983件。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84983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受到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适应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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