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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亮知识产权研究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444  更新时间:2011-10-17
 

             科亮知识产权研究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科亮知识产权于20111017日下午组织力量认真学习、研究、讨论,最终形成新的意见及建议稿,向国务院法制办反馈,以便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科亮知识产权集中学习、研究、讨论的重点条款:

     (1)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十九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4)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5)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6)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7)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也可以申请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8)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在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9)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方案一)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方案二)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10)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1)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3)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四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5)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16)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7)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8)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六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地名;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19)商标法修订意见稿第七十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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