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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被判赔偿45000万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507  更新时间:2011-10-23

                                            擅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被判赔偿45000万 

         近日,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因擅自生产、销售标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商品,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45000和12000元。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茂公司提供的涉案包装袋显示,涉案包装袋上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虽排列方式不同,但使用的字体、颜色相同,位置相临,整体居中,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做统一理解为“舟山带鱼段”。

         “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舟山带鱼”文字便于呼叫和识别,为该证明商标的显著部分。

           据此,可以认定广茂公司涉案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段”文字与舟山水产行业协会“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近似。

            此外,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注意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广茂公司为说明其产品配料来源,完全可以在涉案包装袋上规范标注“产地:舟山”,广茂公司在涉案包装袋产地信息栏仅标注“浙江”的同时,却在显著位置突出“舟山带鱼段”文字,明显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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