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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侵犯“有友”商标专用权判赔50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324  更新时间:2011-12-07

      “有发”侵犯“有友”商标专用权判赔50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有发”商标对“有友”商标造成侵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有友”经济损失50万。

  据了解,2010年以来,重庆有友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发现,重庆香传公司在家乐福、永辉等各大超市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椒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有友公司认为,“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容易混淆,严重侵犯了“有友”的商标使用权。今年2月,有友一纸诉状将重庆香传公司告上法庭。

  市高院二审认定,“有发”与“有友”商标二者字形相似,字体风格也近似,属于相似商标,同时两者的包装风格也类似,由此判定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

  转自:重庆晨报 记者 曹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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