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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H”商标以侵犯公司商号权诉国家商评委获胜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083  更新时间:2012-02-24

                          “LVMH”商标以侵犯公司商号权诉国家商评委获胜

         据法制晚报报道,Louis Vuitton品牌母公司法国奢侈品集团Louis Vuitton Mo?t Hennessy 名称缩写“LVMH”被国内某企业注册成煮饭锅等烹饪工具商标,该集团将核准商标注册的商评委诉至法院。

  一中院一审判决商评委撤销核准LVMH注册成厨具用品的裁定,LVMH集团维权胜诉。

  “LVMH”商标的侵权纠纷源于2002年4月10日。当时香港的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LVMH”,用于成套烹饪锅等烹饪厨具商品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但在2001年10月17日,LVMH集团在法国注册LVMH商标,核定使用多个类别商品,其中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商品。

  当该集团看到商标局发出的初审公告,便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审理后,仍旧裁定对新元公司申请的LVM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LVMH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0年,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为新元公司的商标与LVMH的商标并未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标。此外,LVMH也无法证明,该商标已成为我国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遂驳回LVMH的申请。

  LVMH认为,新元公司的LVMH商标是对该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犯了该公司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因此向法院起诉商评委,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的商标均为外文“LVMH”,无具体含义,且字体相同,应判定为相同标识。在使用商标的商品方面,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请与LVMH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就LVMH提出的异议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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