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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学习法院超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决商标近似案例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397 更新时间:2012-03-01
市场部学习法院超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决商标近似案例
科亮知识产权讯:3月1日下午,市场部组织人员学习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超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决的案件。
超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近似或类似的有:
第7类“洗衣机”与第9类“电视机”,互为近似商品;
第7类“空气压缩机”与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互为近似商品;
第25类“袜”与第25类“服装”互为近似商品;
第10类“医疗器械”与第44类“医院”互为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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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不拘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竞争,有利于振兴中国商标战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