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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园圃”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3019  更新时间:2012-04-24

 

                                    “吉园圃”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成功

       “吉园圃”商标,中国大陆自然人刘美霞于2002年8月8日注册申请于第31类“鲜水果”等之上,于2003年8月1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财团法人台湾优良农产品发展协会于2010年4月21日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我司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高级知识产权顾问苏科接受商标权利人的委托,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指导权利人提交了“吉园圃”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证据材料。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3月27日审结此案,商标局认为:刘美霞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财团法人台湾优良农产品发展协会申请撤销第3268254号“吉园圃GMP”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撤销申请,申请人注册的第3268254号“吉园圃GMP”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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