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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HIB不得作为人用药品上商标注册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085  更新时间:2012-06-13

                                                     北京高院判决HIB不得作为人用药品上商标注册

       20059月,诺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882940“VAXEM-HIB”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疫苗、医药制剂等商品上。

     商标局基于“HIB”特指侵袭性B型流感嗜血杆菌,是目前我国儿童呼吸道的首位致病菌,20089月认定该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诺华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过程中,诺华公司声明放弃对“HIB”的专用权,仅请求核准在人用疫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商评委仍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诺华公司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然而“HIB”作为主要会引起幼儿下呼吸道感染的致病菌,有其特定含义。法院以申请商标如用于其他人用疫苗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药品名称产生误认为由,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诺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了其商品名为“VAXEM-HIB”“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足见药品主管机关不认为与申请商标同名的商品名会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问题。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VAXEM-HIB”作为商品名是否被药品主管机关批准与本案申请商标是否应当获准注册不具有关联性。北京高院指出,“HIB”存在特指情形,即使仅申请注册在人用疫苗商品上,也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对于关乎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人用疫苗等商品而言,即使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极小,也应当尽力加以预防,以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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