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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环保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119  更新时间:2012-07-16

                        重庆某环保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

       2009年12月8日,时为重庆某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决策人总经理杨某,为了本公司利益,未经“HLJ及其图形”商标所有人北海市辉煌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签署“关于玉柴G6600催化剂标识的通知”,要求其公司“生产部、技质部严格按该通知执行”,其公司生产的G5900和G6600两种型号的“三元催化转化器”使用北海市辉煌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HLJ及其图形”商标。经伍某中介,杨某代表其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与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并与伍某签订代理协议,将假冒北海市辉煌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HLJ及其图形”商标的G5900和G6600两种型号“三元催化转化器”销售给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中G5900型298套,G6600型1856套,销售总金额8872372元。伍某按销售总额的12%进行提成。 

  何某顺作为重庆某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从事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而予以认可,蒋某中、杨某礼、吴某作为股东,积极协助、配合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严某熙作为业务员,积极协助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严某熙除某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外,还按公司销售总额的1%进行提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某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杨某、何某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中、杨某礼、吴某、伍某、严某熙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杨某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人积极为其缴纳罚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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