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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猛牛”商标与“蒙牛”商标不构成近似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417  更新时间:2012-10-09

    北京一中院:“猛牛”商标与“蒙牛”商标不构成近似

  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受理蒙牛公司的异议后,于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诉称,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

  商评委辩称,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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