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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芳草地黛”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282 更新时间:2013-02-05
第3类“芳草地黛”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受深圳市罗湖区苗方清颜美容中心委托,我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第3类“芳草地黛”商标异议一案依法进行答辩。
异议人理由:1、申请商标与“芳草”近似;2、申请商标有模仿的故意;3、申请商标易让消费者混淆及误认;4、申请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答辩人理由:1、申请商标系原创,且与“芳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综合比对,外观、含义、读音相差较大,不易让消费者混淆及误认;2、申请人申请该商标完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已连续使用多年;3、异议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系模仿、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商标局异议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注册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