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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5002号“皇迪奥E-DIO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947 更新时间:2014-04-11
第7815002号“皇迪奥E-DIO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成功
受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金至尊酒类商行的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7815002号“皇迪奥E-DIO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工作。
异议人克丽斯汀迪奥服装设计公司认为: 第7815002号“皇迪奥E-DIOR及图”商标与在先注册的“Dio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对其世界知名商标的模仿与复制。
我公司代理答辩理由:一,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三,两商标的销售渠道、消费人群完全不同。
商评委认为:两商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缺乏关联性。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