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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判赔金额创新高 意大利“FILA”在华维权一审获赔791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60  更新时间:2017-07-27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侵犯“FILA”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立即停止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判决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该案的判赔金额也创下了西城法院知产庭成立以来的新高。 

背景介绍 

       “FILA”(斐乐)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该品牌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斐樂”商标在中国的独占性使用权。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权侵权。同时,被告在鞋盒的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合理支出41万元。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刘俊系 “”“” “注册商标权利人,中远鞋业公司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且被告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根本区别,不相似也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装上使用的 “”标识,在鞋盒上突出使用 的“飛樂(中國)”字样以及在网页上使用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赔偿依据 

       据悉,该案的判赔金额创下了西城法院知产庭成立以来的新高。西城法院依据原告关于以被告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结合被告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并通过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依法适用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最终确定了79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提出的41万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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