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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金凤凰传杞”商标异议成立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145  更新时间:2018-04-08

 

      第5类“金凤凰传杞”商标异议成立

       受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第5类“金凤凰传杞”商标商标依法申请商标异议。

       异议理由:第5类“金凤凰传杞”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传杞”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传杞”商标经异议人大力宣传使用,业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易引起混淆误认,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宁夏,主观具有恶意,客观损害异议人在先合法权益。

       商标局审理认为:异议人引证“传杞”商标文字显著性较强,且已在“枸杞”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宣传,同时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传杞”,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依法决定异议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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