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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 类“益目堂”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76 更新时间:2020-01-10
第44 类“益目堂”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受申请人北京益目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其对第44 类 “益目堂”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驳回复审事实及理由:
引证商标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评委审理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