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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酱河”商标异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15  更新时间:2021-05-17
 

   “怀酱河”商标异议成功

 

   异议人: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XX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及事实:

       (1)被异议商标为“怀酱河”,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白酒;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9775号“酱河”、第17156580号“酱河 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构成类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酱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相关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

      (3)因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商标局经依法审理后决定:37110153号“怀酱河”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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