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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蒙之马”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1244  更新时间:2021-07-08

第33类“蒙之马”驳回复审成功

受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就第33类“蒙之马”商标驳回一案代理驳回复审。

驳回理由:在先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一年内不核准注册新的相同商标。

复审理由:在先商标未续展是基于主体丧失而未续展,主体不存在,没有商品流入市场,不存在产生混淆与误认的客观事实基础。

复审决定: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依法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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