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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第52319800号“酱河鹿”商标异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81 更新时间:2022-03-30
受异议人委托,我公司代理第33类第52319800号“酱河鹿”商标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决定内容摘录如下:
异议人:深圳市酱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XX
异议人深圳市酱河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XX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319800号“酱河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河鹿”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黄酒;青稞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9775号“酱河”、第17156580号、第25471310号“酱河 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烧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19800号“酱河鹿”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