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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9632号“蒙”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970 更新时间:2022-04-11
受被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就宁城XX酒业有限公司对第33类第1579632号“蒙”商标无效宣告案依法答辩成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恶意垄断商标之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蒙”字用作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蒙”在我国的特定文化中一般代表内蒙古简称,或代表与蒙古族相关的内容,不应为一家独占,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蒙”字相关的商标,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示第(八)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注册申请与“蒙”相关联商标,并持续通过商业宣传使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群体,在白酒行业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先后获得赤峰市知名商标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其注册使用行为并不违反申请人所述商标法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评审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