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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酒属于规范商品可以直接申请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上注册中心 点击数:3683 更新时间:2011-02-24
保健酒属于规范商品可以直接申请
文/苏科13693353249
近几个月以来,国家商标局多次对本人代理的第33类"保健酒"商品名称下发补正,声称"保健酒"为非规范商品品名,应按规范商品名称报送.
本人就此分别认真补正,并致电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就此事不要再重复下发补正.因为商标局早在2003年8月份明确指出:“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文件内容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40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酒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