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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楼兰”侵犯“楼兰”酒商标被判赔偿10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422 更新时间:2011-10-19
“世纪楼兰”侵犯“楼兰”酒商标被判赔偿10万元
1997年8月,原新疆自治区鄯善葡萄酒厂申请注册了“楼兰”文字商标。此后,该厂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该公司又申请注册了“楼兰”图文商标。
因企业产品在疆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楼兰”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
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依法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接收上述资产后继续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系列产品,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楼兰”商标持有人同意,擅自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世纪楼兰”,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认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该公司及销售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侵权产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