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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爱马仕”不是“Hermes”的恶意模仿抢注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2268 更新时间:2012-04-05
法院判决“爱马仕”不是“Hermes”的恶意模仿抢注
1977年9月2日,持有“Hermès”品牌、来自法国的埃尔梅斯国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注册“HERMES”商标。该商标及图形被核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之后又被核准用在皮、革、衣物等商品上。
1995年广东佛山的达丰制衣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爱马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当即提出异议,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商评委裁定后,准予“爱马仕”商标注册。埃尔梅斯国际不服裁定起诉商评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期间,埃尔梅斯国际提出达丰制衣公司抢注的“爱马仕”,是对“HERMES/爱马仕”的翻译、模仿,请求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而商评委及第三人达丰制衣公司坚持此前的意见,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爱马仕”商标申请注册日。相关证据均是媒体报道,且均发生在香港地区,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国际尚未注册的“爱马仕”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知悉;“爱马仕”不构成注册的驰名商标。